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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要账公司: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11-18 阅读: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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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在行使法定抵销权之前,必须先满足以下四个重要条件:首先,双方之间必须存在着彼此对应、规模相当的债务和权利,换言之,即各自持有对方债务的担保以及追索权。 其次,这些债务需要具备相同的性质和种类,例如都属于金钱债务或是同类、同质的财产性债务。 再次,提出抵销请求的一方所持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到达了履约期限,即抵销方应已充分享有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的期限。 最后,双方的债务皆须是允许进行抵销的债务类型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要想在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行使法定抵销权并成功地实现债务的相互抵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法定抵销权行使有怎样的限制情形 法定抵销权行使有以下限制情形: 首先,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债务等,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或履行性质,无法相互抵销。 其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此约定需在债务发生后作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再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能抵销。例如,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禁止侵权人以其对债权人的债权抵销侵权债务。 同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一旦符合法定条件,一方通知对方即可产生抵销效力,若附条件或期限,会使抵销效力不确定,不利于交易安全与稳定。 三、法定抵销权行使有怎样的限制规则 法定抵销权行使有以下限制规则: 首先,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须相同。比如双方互负的都是金钱债务或同种类物的债务等,若一方是交付货物,另一方是提供劳务,通常不能法定抵销。 其次,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像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等,因性质特殊无法抵销。 再者,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此约定需在债务发生后明确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 最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也不能行使。例如法律为保护特定债权人利益,规定某些债务不得抵销。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通常需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探讨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时,我们不能忽视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要点。比如在行使法定抵销权后,若一方对抵销的效力存在争议该如何处理。因为抵销权的行使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可能会出现双方对抵销范围、时间等方面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另外,法定抵销权与约定抵销权在实践运用中有何区别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倘若你对法定抵销权行使后的争议解决、与约定抵销权的差异等方面还有疑问,不用烦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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